人文關懷的實踐--紀錄片的責任與藝術性(座談會)
期待關注社會現實的紀錄片拍攝者,往往都會選擇到弱勢群眾為主題。然而,當面對比自己更弱勢、更不掌握傳播和發聲工具的人民,身處於知識階層的拍攝者,到底應如何再現
(re-present)他們呢?這當中的權力關係,到底有多難處理呢?
除了再現的問題,這個紀錄片創作,更會因支取了被拍者的生命片段,而為拍攝者帶來各種文化和經濟的資本,面對這種關係,有良知的拍攝者,又可以如何自處呢?
在這各種兩難當中,如何可以讓拍攝者與被拍者之間的關係,趨向平等呢?紀錄片的藝術性與操守,是否有必然的二元對立性?還是可以在基本的意義上有相通的地方?至於「藝術
性」所要求的,又其實是什麼?
這次座談會,就是請來兩位嘉賓,分享這方面的經驗。
嘉賓:梁偉怡(紀錄片教育工作者)、潘達培(紀錄片導演)
日期:六月十三日(星期六)
時間:晚上八時正
地點:獨立媒體會址灣仔軒尼斯道365號富德樓9樓
主辦:自治八樓(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查詢:contact@smrc8a.org
鳴謝:獨立媒體借出場地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5月21日聲明: 導演強暴弱勢 影展助紂為虐
導演強暴弱勢,影展助紂為虐
導演上周五放映後親口公開承認,未有徵詢片中其他性工作者同意!
影展主辦單位未有盡責把關,呼籲各位向主辦單位退票!
我們是一班關注《麥收》公開放映的朋友,今日有四點簡單事實想告訴大家:
1) 性工作者及嫖客,在內地均可被公安拘捕:
因此,《麥收》片中被拍性工作者和嫖客都有風險,而組織賣淫者,更會起碼被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一點亦經在內地的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確認;
2) 導演已親口承認未徵詢同意:
上周五放映後,導演徐童親口公開承認他未有徵詢片中女主角以外其他大部份性工作者的同意,她們又是否可能了解導演拿著此片到處參加影展、比賽,是什麼一回事?據此,各位觀眾已可明確了解到,繼續入場就一定會看到未經別人同意的私隱;
3) 影展助紂為虐,全無把關:
此次華語紀錄片節的主辦單位采風電影,其實在個多月前已明確收到許多香港及內地的個人及民間團體的資料提供及抗議,希望停播《麥收》,但采風不予理會。
采風電影
在上周五已明確表明自己是知道導演沒有徵詢被拍者意見,更被觀眾強烈質疑。然而,竟然直至今日前,采風電影仍未有公開今日播放之版本是否仍包含被拍者沒有同意的鏡頭,甚或危害她們的資料,更沒有停止售票及向相關觀眾退票。那麼是否即是說,觀眾就要交入場費,但影展就不保障觀眾是否會無端看到了別人未同意公開的私隱?作為一個紀錄片影展主辦單位,實在是對被拍者和觀眾都極不負責任!
4) 上周五的觀眾都質疑該片並已作出行動:
此片在內地公映時,已引起廣泛內地觀眾對導演操守問題的質疑。上周五該片首次在此次華語紀錄片節放映,采風電影早已以有人會抗議為由,邀請其各界友好來觀影,結果,受邀的其中一位觀眾看完對導演誠信極有質疑,另一位受邀人士所屬之單位《文化現場》更已於次日已發信給其會員,對導演及采風電影分別表示遺憾和失望,並已將這個華語紀錄片電影節的宣傳從自己的網站電視台上除下。
(事件詳情,請參閱:http://docuethics.blogspot.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今日來,主要有三個目的:
1) 以觀眾的身份,在觀眾席上監察該片,看看有否在上周五後作出任何保護被拍者的措施,如果仍然沒有,則嘗試以藝術參與的方式保護片中被拍者。
2)采風電影作為主辦單位沒有盡責把關,我們呼籲各位觀眾向其要求退票,以示對主辦單位的抗議,及對紀錄片操守的維護!
3) 放映之後,我們會在藝術中心門外舉行有關紀錄片操守的討論會,歡迎有興趣的觀眾參與討論。
青鳥、午夜藍、自治八樓 2009年5月21日
導演上周五放映後親口公開承認,未有徵詢片中其他性工作者同意!
影展主辦單位未有盡責把關,呼籲各位向主辦單位退票!
我們是一班關注《麥收》公開放映的朋友,今日有四點簡單事實想告訴大家:
1) 性工作者及嫖客,在內地均可被公安拘捕:
因此,《麥收》片中被拍性工作者和嫖客都有風險,而組織賣淫者,更會起碼被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一點亦經在內地的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確認;
2) 導演已親口承認未徵詢同意:
上周五放映後,導演徐童親口公開承認他未有徵詢片中女主角以外其他大部份性工作者的同意,她們又是否可能了解導演拿著此片到處參加影展、比賽,是什麼一回事?據此,各位觀眾已可明確了解到,繼續入場就一定會看到未經別人同意的私隱;
3) 影展助紂為虐,全無把關:
此次華語紀錄片節的主辦單位采風電影,其實在個多月前已明確收到許多香港及內地的個人及民間團體的資料提供及抗議,希望停播《麥收》,但采風不予理會。
采風電影
在上周五已明確表明自己是知道導演沒有徵詢被拍者意見,更被觀眾強烈質疑。然而,竟然直至今日前,采風電影仍未有公開今日播放之版本是否仍包含被拍者沒有同意的鏡頭,甚或危害她們的資料,更沒有停止售票及向相關觀眾退票。那麼是否即是說,觀眾就要交入場費,但影展就不保障觀眾是否會無端看到了別人未同意公開的私隱?作為一個紀錄片影展主辦單位,實在是對被拍者和觀眾都極不負責任!
4) 上周五的觀眾都質疑該片並已作出行動:
此片在內地公映時,已引起廣泛內地觀眾對導演操守問題的質疑。上周五該片首次在此次華語紀錄片節放映,采風電影早已以有人會抗議為由,邀請其各界友好來觀影,結果,受邀的其中一位觀眾看完對導演誠信極有質疑,另一位受邀人士所屬之單位《文化現場》更已於次日已發信給其會員,對導演及采風電影分別表示遺憾和失望,並已將這個華語紀錄片電影節的宣傳從自己的網站電視台上除下。
(事件詳情,請參閱:http://docuethic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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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日來,主要有三個目的:
1) 以觀眾的身份,在觀眾席上監察該片,看看有否在上周五後作出任何保護被拍者的措施,如果仍然沒有,則嘗試以藝術參與的方式保護片中被拍者。
2)采風電影作為主辦單位沒有盡責把關,我們呼籲各位觀眾向其要求退票,以示對主辦單位的抗議,及對紀錄片操守的維護!
3) 放映之後,我們會在藝術中心門外舉行有關紀錄片操守的討論會,歡迎有興趣的觀眾參與討論。
青鳥、午夜藍、自治八樓 2009年5月21日
FAQ 常見問題 大家有許多疑惑,故特別總結這些疑問,一一解答
我們知道導演和主辦單位都曾以歪理回應我們,也知道觀眾有會疑惑,故特別總結這些疑問,一一解答:
一) 導演已在明報公開表明已問過公安和法律意見,主辦單位也問了法律意見,抗議者是否不了解內地情況?
1) 導演和主辦單位已公開確認自己是知道從事性工作在內地屬刑事罪行
2) 據此,導演要問法律意見可以問律師,為何一定要問公安、派出所?這不是為了查證是否可以放映,而置片中人安危於風險之中嗎?
3) 這片在雲南放映時,已遭內地多個團體(包括關注性工作者的團體)當面及書面提出強烈質疑,多個內地團體均可作證,導演何以竟膽敢說「香港團體不熟悉內地情況」這種說話暪天過海!?其誠信絕對有問題!
4) 香港的反對人士之中,不乏關注中港台性工作者權益的團體及人士,與內地關注團體有緊密聯繫,對內地的情況有一定了解。
二) 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有什麼可能人人都問過?主角都簽了同意書,你們是否太過份?
1)同意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不可能人人問過;
2)但是──
這不是街上隨便一個路過的路人,不是任何被拍者,而是很特定、可能承擔風險的人,
若明知被拍的人有機會因此承擔風險,便必須徵求同意,
片中有許多性工作者都未被徴詢同意,而她們須承擔風險,據此,除了是一個實際風險的問題,更是一個操守的問題。
3) 5月8日試映會上,采風電影的林先生指出,導演向采風電影指出他拍攝時已有知會過所有被拍攝者並徵得同意。然而,本機構成員在雲之南影展時聽到導演回應觀眾提問時,只是說「應該知道,因為讓我拍攝了」,認為對方應該都已大概了解。我們認為,導演當時這個回答方法,在程度上與他告訴林先生的「已有知會過並徵得同意」實在差太遠了。至於導演當時說過的話,現場許多朋友聽到,要找證人也不難。
三)抗議者指許多被拍者是否同意根本未能得知,而主辦單位已指出你們不知實情就反對,是否橫蠻?
1) 同二)
2) 邏輯問題:「未曾同意」當然不等同於「不同意」,但也不等於「同意」,所以才要徵詢啊,而導演自己都說沒有徵詢!
3) 設身處地:假如你有一些私人事被人拍下,可能因此要承擔不同程度風險,你又沒有渠道發放你的看法,你是否覺得別人有權未經你同意而拿著這些片段到處參賽、參展、公開放映!?你是否同意,別人付了錢便可以看!?à因此,單憑導演親口承認沒有問過性工作者們的同意,就已經十分有問題了!
3) 誠信問題──采風回應聲明扭曲反對人士的說話:
反對人士的聯署信是指「現時片中多數被拍者仍未觀看過此片,故未能得知片中多數被拍者,是否同意在影展中公映現時版本的影片。」這意思是說因為那些性工作者未有機會對是否同意作出抉擇,但采風電影的聲明卻將之歪曲成「未能得知...是否同意在影展中放映。」這不是誠信有問題嗎?
4) 采風電影作為紀錄片節主辦單位有無責任把關?
采風為觀眾引介影片又收觀眾入場費,在獲得大量資料指向該片可能有操守問題及可能危及被拍者後,理應有全責去把關查證,況且該片不是關於迫切的事件議題,今年播和明年播沒有太大分別,為何收取經濟和文化界地位的獲益的影展和導演不去做盡力保障觀眾不會無端看到未經別人同意的私隱,反而要求反對人士自己去查證!?
四)主辦單位已與導演反覆磋商,還舉辦試映會,你們「不與導演接觸,亦不聯絡被拍攝者」,只是不停要求停播,是否不理性?
1) 關於聯絡被拍攝者和與導演接觸的問題,論點同上述三)的第3點;
2) 指控與事實不符,實情是:
2.1) 抗議團體中一些個人在香港放映前,曾直接以電郵聯絡導演,導演只回覆了一句很簡單的句子,只說問題都已經解決了。在再追問下,導演已沒有回答。
2.2) 反對人士中有人曾在雲南看影展時與導演多次接觸,表達質疑,導演清楚知道,主辦單位亦知道;
2.3) 明確地有內地團體已向主辦單位表明看過影片並覺得有問題,且是當面及書面都向導演表達過質疑,相關團體亦曾去信采風電影及知會了香港的關注團體;
2.4) 抗議團體們由四月底開始不斷低調地與采風電影接觸,希望解決問題,但采風電影執意不理,迫到抗議團體唯有於放映日抗議希望阻擋放映,然後采風電影自己就叫了記者在場守候。
3) 有關所謂「試映會」的實情:
3.1)抗議團體成員收到采風電影人員的電話,指就著各個團體的異議,導演已作修剪,請各個相關團體參加試映會,看看該片是否適合。當時自治八樓成員理解,這次 試映會應是不公開,因為導演聲稱是就不同團體強烈抗議可能侵害人權的拍攝,正常理解是在有共識前不會公映,我們也不公開此事。於是自治八樓、紫藤、青鳥、午夜藍、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等幾個團體,都分別有成員出席,現場有不認識的人士,也只以為是采風電影自己的朋友。當時連我們不認識的朋友看完之後,都指出深感不安,認為很多片段不太應該放出。
3.2)後來在5月14日,我們無意在試映場地藝鵠的網頁上發現,原來5月6日采風電影已在藝鵠的網頁上單方面公開並指該次是公開的免費試映!(http://www.aco.hk/blog/)(請到5月8日一欄查看)
五)主辦單位上次聲明都說導演已刪減片中人物個人資料,你們還要求什麼呢?
1) 該聲明與事實不符:上次放映仍有顯示主角父親真正名字、各性工作場所的門牌號碼,遮住面不想被拍的性工作者等等;
2) 這些均無關導演如何敘述,只是關乎真正出現過的簡單事實、資料,所以亦無須看過才作出判斷;
3) 上周五在香港放映時第一次看的觀眾大可作證;
4) 上周五在香港觀眾都作出強烈反對或質疑的情況下,直至今天中午,還未見采風電影有公開過今日將放映的版本為何,是否仍包括那些未經被拍性工作者同意,或可能危害她們的畫面。
六) 5月21日的放映版本一開始已註明:此版本已經刪減,你們為何5月21日仍要抗議?
根本,5月21日放映的版本,就是5月15日放映前後都被強烈批評的版本,有何刪減可言!?
七)在香港放映真的會令片中人有事嗎?
1)被拍攝者因公映所冒的風險,應屬首要關注:
因紀錄片是大量支取別人的生活經驗才可成創作,必須負責。用「未必有事呱」的態度回答,顯得有投機取巧的心態,嚴重有問題。
自由與責任必須相提並論,否則就有侵害別人的可能。
八)5月21日信報有大陸導演寫文維護徐童,上周五放映前也有觀眾質疑,指責抗議者搞大件事,若真的造成傷害,可能是抗議者的責任較大!
1) 指控與事實不符
1.1) 反對人士因怕公開反對會引致更多人看這影片,更多人看到未經大部份片中性工作者同意的私隱鏡頭,所以,在5月15日首次放映前,都沒有公開這些問題,只是在關注團體之間流傳該問題。
1.2) 5月15日第一次放映,反對人士發覺采風電影決定播放,勸阻無效,唯有以直接行動的方式在現場要求停播。當日反對人士沒有知會任何記者,只打算直接在現場向觀眾解釋,反而是采風電影自己借有人抗議廣發傳媒叫記者來,這事件「鬧大」是誰的責任?
1.3)采風電影自己叫傳媒,自己不把關繼續公開放映這片之後,還公開譴責抗議者鬧大件事,可能對性工作造成傷害,這算是什麼態度呢?
2) 可怕的邏輯:
2.1)如果明知有人可能受害而提出,希望阻止事情發生,就叫做「搞大件事害到別人」,那麼所有維權人士都不該說話了嗎?這種將責任推到抗議者身上的邏輯,大家真的需要細心想清楚;
2.2)這樣推論下去,即是明知有問題都不要出聲,就是最好嗎?附和政府的「河蟹論」(和諧論),就最好嗎?或者說,出了聲就算了,事情發生,就由得它發生嗎?
九)「若依照反對人士的邏輯,那所有關於內地民運、社運上訪的紀錄片都不應放映,因為片中人明顯面對比賣淫更嚴重的刑責」,那怎麼行呢?
情況根本不同──被拍者的主動性意願不同
根本不可同日而語,許多內地民運人士、上訪人士都希望訴求獲得公開和傳播,希望他們面對的社會問題的公義可以伸張,這樣怎可以同一個被動被拍、被拍時有不同程度猶豫,並未曾同意自己以這種方式被剪接出來和公開的人相比?
采風電影如此回答問題,顯然是想混淆視聽,誠信可疑!
一) 導演已在明報公開表明已問過公安和法律意見,主辦單位也問了法律意見,抗議者是否不了解內地情況?
1) 導演和主辦單位已公開確認自己是知道從事性工作在內地屬刑事罪行
2) 據此,導演要問法律意見可以問律師,為何一定要問公安、派出所?這不是為了查證是否可以放映,而置片中人安危於風險之中嗎?
3) 這片在雲南放映時,已遭內地多個團體(包括關注性工作者的團體)當面及書面提出強烈質疑,多個內地團體均可作證,導演何以竟膽敢說「香港團體不熟悉內地情況」這種說話暪天過海!?其誠信絕對有問題!
4) 香港的反對人士之中,不乏關注中港台性工作者權益的團體及人士,與內地關注團體有緊密聯繫,對內地的情況有一定了解。
二) 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有什麼可能人人都問過?主角都簽了同意書,你們是否太過份?
1)同意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不可能人人問過;
2)但是──
這不是街上隨便一個路過的路人,不是任何被拍者,而是很特定、可能承擔風險的人,
若明知被拍的人有機會因此承擔風險,便必須徵求同意,
片中有許多性工作者都未被徴詢同意,而她們須承擔風險,據此,除了是一個實際風險的問題,更是一個操守的問題。
3) 5月8日試映會上,采風電影的林先生指出,導演向采風電影指出他拍攝時已有知會過所有被拍攝者並徵得同意。然而,本機構成員在雲之南影展時聽到導演回應觀眾提問時,只是說「應該知道,因為讓我拍攝了」,認為對方應該都已大概了解。我們認為,導演當時這個回答方法,在程度上與他告訴林先生的「已有知會過並徵得同意」實在差太遠了。至於導演當時說過的話,現場許多朋友聽到,要找證人也不難。
三)抗議者指許多被拍者是否同意根本未能得知,而主辦單位已指出你們不知實情就反對,是否橫蠻?
1) 同二)
2) 邏輯問題:「未曾同意」當然不等同於「不同意」,但也不等於「同意」,所以才要徵詢啊,而導演自己都說沒有徵詢!
3) 設身處地:假如你有一些私人事被人拍下,可能因此要承擔不同程度風險,你又沒有渠道發放你的看法,你是否覺得別人有權未經你同意而拿著這些片段到處參賽、參展、公開放映!?你是否同意,別人付了錢便可以看!?à因此,單憑導演親口承認沒有問過性工作者們的同意,就已經十分有問題了!
3) 誠信問題──采風回應聲明扭曲反對人士的說話:
反對人士的聯署信是指「現時片中多數被拍者仍未觀看過此片,故未能得知片中多數被拍者,是否同意在影展中公映現時版本的影片。」這意思是說因為那些性工作者未有機會對是否同意作出抉擇,但采風電影的聲明卻將之歪曲成「未能得知...是否同意在影展中放映。」這不是誠信有問題嗎?
4) 采風電影作為紀錄片節主辦單位有無責任把關?
采風為觀眾引介影片又收觀眾入場費,在獲得大量資料指向該片可能有操守問題及可能危及被拍者後,理應有全責去把關查證,況且該片不是關於迫切的事件議題,今年播和明年播沒有太大分別,為何收取經濟和文化界地位的獲益的影展和導演不去做盡力保障觀眾不會無端看到未經別人同意的私隱,反而要求反對人士自己去查證!?
四)主辦單位已與導演反覆磋商,還舉辦試映會,你們「不與導演接觸,亦不聯絡被拍攝者」,只是不停要求停播,是否不理性?
1) 關於聯絡被拍攝者和與導演接觸的問題,論點同上述三)的第3點;
2) 指控與事實不符,實情是:
2.1) 抗議團體中一些個人在香港放映前,曾直接以電郵聯絡導演,導演只回覆了一句很簡單的句子,只說問題都已經解決了。在再追問下,導演已沒有回答。
2.2) 反對人士中有人曾在雲南看影展時與導演多次接觸,表達質疑,導演清楚知道,主辦單位亦知道;
2.3) 明確地有內地團體已向主辦單位表明看過影片並覺得有問題,且是當面及書面都向導演表達過質疑,相關團體亦曾去信采風電影及知會了香港的關注團體;
2.4) 抗議團體們由四月底開始不斷低調地與采風電影接觸,希望解決問題,但采風電影執意不理,迫到抗議團體唯有於放映日抗議希望阻擋放映,然後采風電影自己就叫了記者在場守候。
3) 有關所謂「試映會」的實情:
3.1)抗議團體成員收到采風電影人員的電話,指就著各個團體的異議,導演已作修剪,請各個相關團體參加試映會,看看該片是否適合。當時自治八樓成員理解,這次 試映會應是不公開,因為導演聲稱是就不同團體強烈抗議可能侵害人權的拍攝,正常理解是在有共識前不會公映,我們也不公開此事。於是自治八樓、紫藤、青鳥、午夜藍、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等幾個團體,都分別有成員出席,現場有不認識的人士,也只以為是采風電影自己的朋友。當時連我們不認識的朋友看完之後,都指出深感不安,認為很多片段不太應該放出。
3.2)後來在5月14日,我們無意在試映場地藝鵠的網頁上發現,原來5月6日采風電影已在藝鵠的網頁上單方面公開並指該次是公開的免費試映!(http://www.aco.hk/blog/)(請到5月8日一欄查看)
五)主辦單位上次聲明都說導演已刪減片中人物個人資料,你們還要求什麼呢?
1) 該聲明與事實不符:上次放映仍有顯示主角父親真正名字、各性工作場所的門牌號碼,遮住面不想被拍的性工作者等等;
2) 這些均無關導演如何敘述,只是關乎真正出現過的簡單事實、資料,所以亦無須看過才作出判斷;
3) 上周五在香港放映時第一次看的觀眾大可作證;
4) 上周五在香港觀眾都作出強烈反對或質疑的情況下,直至今天中午,還未見采風電影有公開過今日將放映的版本為何,是否仍包括那些未經被拍性工作者同意,或可能危害她們的畫面。
六) 5月21日的放映版本一開始已註明:此版本已經刪減,你們為何5月21日仍要抗議?
根本,5月21日放映的版本,就是5月15日放映前後都被強烈批評的版本,有何刪減可言!?
七)在香港放映真的會令片中人有事嗎?
1)被拍攝者因公映所冒的風險,應屬首要關注:
因紀錄片是大量支取別人的生活經驗才可成創作,必須負責。用「未必有事呱」的態度回答,顯得有投機取巧的心態,嚴重有問題。
自由與責任必須相提並論,否則就有侵害別人的可能。
八)5月21日信報有大陸導演寫文維護徐童,上周五放映前也有觀眾質疑,指責抗議者搞大件事,若真的造成傷害,可能是抗議者的責任較大!
1) 指控與事實不符
1.1) 反對人士因怕公開反對會引致更多人看這影片,更多人看到未經大部份片中性工作者同意的私隱鏡頭,所以,在5月15日首次放映前,都沒有公開這些問題,只是在關注團體之間流傳該問題。
1.2) 5月15日第一次放映,反對人士發覺采風電影決定播放,勸阻無效,唯有以直接行動的方式在現場要求停播。當日反對人士沒有知會任何記者,只打算直接在現場向觀眾解釋,反而是采風電影自己借有人抗議廣發傳媒叫記者來,這事件「鬧大」是誰的責任?
1.3)采風電影自己叫傳媒,自己不把關繼續公開放映這片之後,還公開譴責抗議者鬧大件事,可能對性工作造成傷害,這算是什麼態度呢?
2) 可怕的邏輯:
2.1)如果明知有人可能受害而提出,希望阻止事情發生,就叫做「搞大件事害到別人」,那麼所有維權人士都不該說話了嗎?這種將責任推到抗議者身上的邏輯,大家真的需要細心想清楚;
2.2)這樣推論下去,即是明知有問題都不要出聲,就是最好嗎?附和政府的「河蟹論」(和諧論),就最好嗎?或者說,出了聲就算了,事情發生,就由得它發生嗎?
九)「若依照反對人士的邏輯,那所有關於內地民運、社運上訪的紀錄片都不應放映,因為片中人明顯面對比賣淫更嚴重的刑責」,那怎麼行呢?
情況根本不同──被拍者的主動性意願不同
根本不可同日而語,許多內地民運人士、上訪人士都希望訴求獲得公開和傳播,希望他們面對的社會問題的公義可以伸張,這樣怎可以同一個被動被拍、被拍時有不同程度猶豫,並未曾同意自己以這種方式被剪接出來和公開的人相比?
采風電影如此回答問題,顯然是想混淆視聽,誠信可疑!
2009年5月26日 星期二
2009年5 月21日紀事
2009年5 月21日紀事
八樓朋友於七時到達場地灣仔藝術中心,主辦單位采風在場派發當日信報有關紀錄片的文章及台北電影節的簡介。在壁報板上,較下方的位置,張貼八樓之前的聯署信及采風的回應。
八樓朋友於放映場地外派發單張,包括聲明、日程事件簿,並和個別觀眾對話。
入場,一位八樓朋友站在自己座位的空間宣讀聲明,期間有觀眾大聲叫:「收聲!」「讀幾耐呀!」「幾多時間!」有觀眾回應:「不如讓他讀完先啦!」讀完,該八樓朋友坐下,開場。
在電影播放有關未知影片將放映或不願上鏡的性工作者片段時中,八樓朋友用大燈照射螢光幕,嘗試模糊未經同意的被拍者樣貌的影像。當場有一名中年男子立時叫:「不要阻礙!」並斥責八樓朋友為納粹及紅衛兵。當八樓朋友第二次用大燈照射螢光幕時,藝術中心職員用手嘗試遮掩大燈的光線,並稱要八樓朋友離開。第三次時,有觀眾離開稱往報警。有觀眾走到持大燈的八樓朋友旁,並有動作,八樓朋友喊:「不要動手!」「她/他們只是想遮住未經同意的鏡頭」一時場內四周吵鬧。藝術中心開場燈。所有人靜下,動手的人也走開,一分鐘後場面平靜, 藝術中心關場燈播片。
完場後,八樓朋友在場內外呼籲觀眾到場外討論,有觀眾罵叫沒什麼好討論,有觀眾說不如現在(即時)討論一下,他表示影片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及後,人們陸續離開,大約廿多人在藝術中心門口討論。最初有幾位觀眾不停叫話,有其他觀眾請他們一位一位慢慢說,慢慢分成幾個人一小組,分開討論。
觀眾一開始主要質詢八樓朋友的做法,討論主要環繞策略問題。八樓朋友繼續派發與采風接觸的日程表,然而其實觀眾在了解到這是其中一個最後做法時,仍會認為觀眾有自己的權利,而所有事情其實只要不影響到他的話,什麼也是可是的。疏理良久,亦只有少部份觀眾能理解或接受以射燈干擾影像的做法。例如,有人會認為「如果想其他人支持你們就不可以做到咁盡」「讓我們看完,其實想法上的我們都接近,但做法上這樣做就有問題」都是傾向於要自己看過才可以做判斷,但做了這個判斷之後,與被拍者有什麼關係,卻沒有人回應。八樓朋友也提出,當每位觀眾都說要看過先作判斷,這只能對他自己有參考作用,而片中被拍攝者不願出鏡的意願如何能受尊重,當時,一些觀眾未有回應,一些或有表示同意或者明白。另一方面,對於自己「要睇過先知」的態度還是反覆出現。
當晚有部份有拍片的人來看,一開始的討論,即跟八樓朋友辯論某場某人究竟是否願意,雖然他認同當中的人有不願意者,但對打燈做法,因涉預先審查而不能接受。
亦有觀眾指自己是看了信報當天的文章而來,他更解釋,他是因為不能理解/接受有人搞事而出席放映,並不認識什麼人,而他會比較直率地承認是因為消費者心態,認為既然可以公開賣票,就即是合法或沒有問題。他不願意理會任何拍與被拍的問題,亦不理會其他參與討論者的發言,對話一直算不上發生過,但他「堅持」最久,直至八樓朋友離開他才離開。
也有觀眾表示自己是中學生,因有朋友在采風工作而有票來看的。基於我們的觀點下,他認為導演做法是有問題的,但他同樣認同采風的講法,「冇咁易有事」。但問到究竟拍攝者要不要有道德操守,卻又傾向不置可否。
八樓朋友於七時到達場地灣仔藝術中心,主辦單位采風在場派發當日信報有關紀錄片的文章及台北電影節的簡介。在壁報板上,較下方的位置,張貼八樓之前的聯署信及采風的回應。
八樓朋友於放映場地外派發單張,包括聲明、日程事件簿,並和個別觀眾對話。
入場,一位八樓朋友站在自己座位的空間宣讀聲明,期間有觀眾大聲叫:「收聲!」「讀幾耐呀!」「幾多時間!」有觀眾回應:「不如讓他讀完先啦!」讀完,該八樓朋友坐下,開場。
在電影播放有關未知影片將放映或不願上鏡的性工作者片段時中,八樓朋友用大燈照射螢光幕,嘗試模糊未經同意的被拍者樣貌的影像。當場有一名中年男子立時叫:「不要阻礙!」並斥責八樓朋友為納粹及紅衛兵。當八樓朋友第二次用大燈照射螢光幕時,藝術中心職員用手嘗試遮掩大燈的光線,並稱要八樓朋友離開。第三次時,有觀眾離開稱往報警。有觀眾走到持大燈的八樓朋友旁,並有動作,八樓朋友喊:「不要動手!」「她/他們只是想遮住未經同意的鏡頭」一時場內四周吵鬧。藝術中心開場燈。所有人靜下,動手的人也走開,一分鐘後場面平靜, 藝術中心關場燈播片。
完場後,八樓朋友在場內外呼籲觀眾到場外討論,有觀眾罵叫沒什麼好討論,有觀眾說不如現在(即時)討論一下,他表示影片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及後,人們陸續離開,大約廿多人在藝術中心門口討論。最初有幾位觀眾不停叫話,有其他觀眾請他們一位一位慢慢說,慢慢分成幾個人一小組,分開討論。
觀眾一開始主要質詢八樓朋友的做法,討論主要環繞策略問題。八樓朋友繼續派發與采風接觸的日程表,然而其實觀眾在了解到這是其中一個最後做法時,仍會認為觀眾有自己的權利,而所有事情其實只要不影響到他的話,什麼也是可是的。疏理良久,亦只有少部份觀眾能理解或接受以射燈干擾影像的做法。例如,有人會認為「如果想其他人支持你們就不可以做到咁盡」「讓我們看完,其實想法上的我們都接近,但做法上這樣做就有問題」都是傾向於要自己看過才可以做判斷,但做了這個判斷之後,與被拍者有什麼關係,卻沒有人回應。八樓朋友也提出,當每位觀眾都說要看過先作判斷,這只能對他自己有參考作用,而片中被拍攝者不願出鏡的意願如何能受尊重,當時,一些觀眾未有回應,一些或有表示同意或者明白。另一方面,對於自己「要睇過先知」的態度還是反覆出現。
當晚有部份有拍片的人來看,一開始的討論,即跟八樓朋友辯論某場某人究竟是否願意,雖然他認同當中的人有不願意者,但對打燈做法,因涉預先審查而不能接受。
亦有觀眾指自己是看了信報當天的文章而來,他更解釋,他是因為不能理解/接受有人搞事而出席放映,並不認識什麼人,而他會比較直率地承認是因為消費者心態,認為既然可以公開賣票,就即是合法或沒有問題。他不願意理會任何拍與被拍的問題,亦不理會其他參與討論者的發言,對話一直算不上發生過,但他「堅持」最久,直至八樓朋友離開他才離開。
也有觀眾表示自己是中學生,因有朋友在采風工作而有票來看的。基於我們的觀點下,他認為導演做法是有問題的,但他同樣認同采風的講法,「冇咁易有事」。但問到究竟拍攝者要不要有道德操守,卻又傾向不置可否。
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關於《麥收》事件的事件簿(持續更新,最新5月21日)
2009年3月
1)自治八樓其中一名成員在昆明的雲之南影展見到麥收一片,當時已有眾多觀眾疑惑該片是否有清楚誠實徵求被拍者同意,導演只回應與被拍者很熟、會保護她。基於性工作者在內地會面對刑責,眾多觀眾都對影片是否尊重被拍者,及被拍者是否已清楚了解導演的目的,留有很大的懷疑。
2)在眾多參與雲南之影展的人在不同場合追問下,導演透露在公播後,有關商店老闆已經沒有經營,而該有關商店已經關閉。
3)中國紀錄片觀察小組去信雲之南影展之評審,指出影片可能有的侵犯人權問題,希望評審關注。其後導演獲第二獎〔幻面獎〕,後來導演更與眾人說笑,指若不是大家投訴,可能他已獲大獎!
4) 內地相關團體仍繼續關注此事件。
2009年4月27日
1)自治八樓首次致函采風電影,指出在雲南所見所聞,希望采風電影作為推廣紀錄片的團體應該了解到有關問題,重新考慮是否放映該片。由於希望有討論空間,亦考慮到不想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因好奇而去觀看,故此信只是私下送出,沒有公開。
2)同日,采風電影致簡單回郵想尋問進一步資料。
2009年4月28日
1)采風電影致函自治八樓,指「決定是查明真相」,「否則一面之詞不能夠令事件水落石出。」
2) 同日導演徐童回覆內地民間團體朋友的去信,只簡單覆了一句,指大家關心的問題,都已解決。然而如何解決,卻沒有說過。
2009年4月29日
自治八樓將曾參與雲之南影展的成員電話給予采風電影。
2009年4月30日
中國紀錄片觀察小組致函采風電影,呼籲關注片中性工作者私隱問題。
2009年5月6日
1)自治八樓成員收到采風電影人員的電話,指就著各個團體的異議,導演已作修剪,請各個相關團體參加試映會,看看該片是否適合。當時自治八樓成員理解,這次試映會應是不公開,因為導演聲稱是就不同團體強烈抗議可能侵害人權的拍攝,正常理解是在有共識前不會公映,我們也不公開此事。
2)(這是後來在5月14日上我們無意在藝鵠的網頁發現的)原來5月6日采風電影已在試映場地藝鵠的網頁上單方面公開並指該次是公開的免費試映!(http://www.aco.hk/blog/)(請到5月8日一欄查看)
2009年5月8日
1)在不知道原來「試映會」乃公開放映情況下,自治八樓、紫藤、青鳥、午夜藍、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等幾個團體,都分別有成員出席,現場有不認識的人士,也只以為是采風電影自己的朋友。
2)當時連我們不認識的朋友看完之後,都指出深感不安,認為很多片段不太應該放出。
3)同時,自治八樓曾參與雲之南影展的朋友指出其實影片有許多未經同意的拍攝片段仍存在,被拍者的私人資料仍有蹟可尋,影片不過作了兩個很細微的修改。
4)采風電影的人士強烈認為該片無問題,並指被拍之主角已經簽了「同意書」。
2009年5月11日
自治八樓就《麥收》的所謂新版本致函采風電影,指出許多問題,並強調性工作者在內地是會面對刑責,藝術創作的所謂自由也要對基層市民負責,不能凌駕市民的人權。
2009年5月13日
1)自治八樓及其他相關團體都沒有收到采風電影的決定,鑑於情勢危急(華語紀錄片電影節放映該片的第一個日子是5月15日),決定邀請相識並關心紀錄片及性工作者權益的團體,一起聯署致函采風電影,希望采風電影慎重考慮該影片對被拍性工作者們的被侵害問題。
鑑於仍希望有討論空間,亦不希望引起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好奇,這些聯署仍屬團體之間及朋友之間,沒有公開。
2)采風電影致電自治八樓,指已詢問評審團及董事局,並指收到一些查詢,問自治八樓是否已公開此事;自治八樓如實回答。
(這是我們在正式公映前最後收到來自采風電影的電郵。)
2009年5月14日
1)自治八樓成員大約在中午時份致電采風電影林偉鴻先生,詢問事件進度,林先生指當日下午四點會將相關的決定告知自治八樓。
2)直至5月15日中午,自治八樓沒有收過任何由采風電影發來的訊息。
3)同日下午四點,有在主流傳媒工作的朋友傳來采風電影廣發傳媒的新聞稿,指有傳言說該片取消放映乃不真實,並指采風電影會繼續放映《麥收》一片。
4)同日,從不同渠道得知,采風電影已藉我們會抗議為由,廣發不同的電影工作者和教育者,邀請他們來觀影。
5)同日,另一曾以電郵表示關注的市民,卻收到采風電影的電郵,指[近日有很多組織知道「麥收」放映的事,可能有人已將這事公開了。]
2009年5月15日
1)《麥收》在采風電影所舉辦的華語紀錄片電影節公映。
2)團體前往抗議,就著連導演自己都曾在雲南承認過有未經被拍性工作者同意下拍到的片段, 亦即有未經充分同意下的私隱被拍及拿出到處參賽, 要求采風電影在問題解決前停播。
3)抗議團體去到現場,才收到采風電影對抗議團體意見的回應。
4)由於不想將事情鬧大, 抗議團體事前沒有聯絡任何大眾媒體, 只打算直接向觀眾解釋及向導演及影展抗議。一但到了現場,發現采風電影已早叫了大眾媒體的記者和攝記來。抗議人士首先在場外派發單張要求采風停播, 然後在影片放映前站在幕前抗議要求停播。示威發生後采風電影的人員未經觀眾同意便任意拍攝,後經觀眾反對而停止。示威期間采風電影負責人長期不在電影院內,將事情變示威者與觀眾對峙的狀態。藝術中心的職員在示威發生後一段時間,覺得示威者和觀眾情緒激動,怕處理不到所以報警,但就沒有要求警方清場,同時亦實際無什麼事發生,故警方只是在場戒備,但在場人士就聽到采風電影的負責人不斷要求警方{做野}。
4)在約一半觀眾強烈指責示威者,並堅持買票入場有權觀影及認為私隱與否該交給他們看後決定的氣氛下, 電影開播。
5)播映後,示威者以外的觀眾皆質疑導演誠信,指他將許多不應該公開的被拍者資料公開, 並將不願上鏡的性工作者也照樣剪在片內。由於在大陸性工作者會面對刑責,提問之觀眾皆質疑此片的紀錄片操守。
6) 同日,各大眾媒體收到發自采風電影的新聞稿, 指有人在現場搗亂阻撓播映, 並指責有關人士[抹殺紀錄片作爲監察社會及記錄現實的重要角色,亦扼殺普通人透過紀錄片發言的機會]。
2009年5月16日
部份曾聯署過的團體(包括參與現場抗議的團體)卻收到一個來自采風電影很客氣的電郵,指「影展缺乏人力物力及經驗的情況之下,以至在搜集各方意見時,需時多天,不能立即向各位答覆」,又指與導演討論過問題, 指他會改善。
另外, 采風電影先前廣發電郵給其友好,指有人抗議,故請友好去觀影,結果其受邀人士之一所屬之單位《文化現場》更已於放映次日已發信給其會員,對導演及采風電影分別表示遺憾和失望,並已將這個華語紀錄片電影節的宣傳從自己的網站電視台上除下。
2009年5月17日
明報及東方日報有報導事件,對於因采風電影自行叫傳媒來而「搞大件事」,明報的報導更無形中宣傳了5月21日的放映,參與抗議團體皆感到十分無奈。
2009年5月20日
采風電影仍未公開其第二次放映該片時,即5月21日,會放映什麼版本,會否進行保護被拍性工作者之措施。
2009年5月21日
華語紀錄片節第二次(應是這一屆最後一次)放映《麥收》。
1)自治八樓其中一名成員在昆明的雲之南影展見到麥收一片,當時已有眾多觀眾疑惑該片是否有清楚誠實徵求被拍者同意,導演只回應與被拍者很熟、會保護她。基於性工作者在內地會面對刑責,眾多觀眾都對影片是否尊重被拍者,及被拍者是否已清楚了解導演的目的,留有很大的懷疑。
2)在眾多參與雲南之影展的人在不同場合追問下,導演透露在公播後,有關商店老闆已經沒有經營,而該有關商店已經關閉。
3)中國紀錄片觀察小組去信雲之南影展之評審,指出影片可能有的侵犯人權問題,希望評審關注。其後導演獲第二獎〔幻面獎〕,後來導演更與眾人說笑,指若不是大家投訴,可能他已獲大獎!
4) 內地相關團體仍繼續關注此事件。
2009年4月27日
1)自治八樓首次致函采風電影,指出在雲南所見所聞,希望采風電影作為推廣紀錄片的團體應該了解到有關問題,重新考慮是否放映該片。由於希望有討論空間,亦考慮到不想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因好奇而去觀看,故此信只是私下送出,沒有公開。
2)同日,采風電影致簡單回郵想尋問進一步資料。
2009年4月28日
1)采風電影致函自治八樓,指「決定是查明真相」,「否則一面之詞不能夠令事件水落石出。」
2) 同日導演徐童回覆內地民間團體朋友的去信,只簡單覆了一句,指大家關心的問題,都已解決。然而如何解決,卻沒有說過。
2009年4月29日
自治八樓將曾參與雲之南影展的成員電話給予采風電影。
2009年4月30日
中國紀錄片觀察小組致函采風電影,呼籲關注片中性工作者私隱問題。
2009年5月6日
1)自治八樓成員收到采風電影人員的電話,指就著各個團體的異議,導演已作修剪,請各個相關團體參加試映會,看看該片是否適合。當時自治八樓成員理解,這次試映會應是不公開,因為導演聲稱是就不同團體強烈抗議可能侵害人權的拍攝,正常理解是在有共識前不會公映,我們也不公開此事。
2)(這是後來在5月14日上我們無意在藝鵠的網頁發現的)原來5月6日采風電影已在試映場地藝鵠的網頁上單方面公開並指該次是公開的免費試映!(http://www.aco.hk/blog/)(請到5月8日一欄查看)
2009年5月8日
1)在不知道原來「試映會」乃公開放映情況下,自治八樓、紫藤、青鳥、午夜藍、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等幾個團體,都分別有成員出席,現場有不認識的人士,也只以為是采風電影自己的朋友。
2)當時連我們不認識的朋友看完之後,都指出深感不安,認為很多片段不太應該放出。
3)同時,自治八樓曾參與雲之南影展的朋友指出其實影片有許多未經同意的拍攝片段仍存在,被拍者的私人資料仍有蹟可尋,影片不過作了兩個很細微的修改。
4)采風電影的人士強烈認為該片無問題,並指被拍之主角已經簽了「同意書」。
2009年5月11日
自治八樓就《麥收》的所謂新版本致函采風電影,指出許多問題,並強調性工作者在內地是會面對刑責,藝術創作的所謂自由也要對基層市民負責,不能凌駕市民的人權。
2009年5月13日
1)自治八樓及其他相關團體都沒有收到采風電影的決定,鑑於情勢危急(華語紀錄片電影節放映該片的第一個日子是5月15日),決定邀請相識並關心紀錄片及性工作者權益的團體,一起聯署致函采風電影,希望采風電影慎重考慮該影片對被拍性工作者們的被侵害問題。
鑑於仍希望有討論空間,亦不希望引起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好奇,這些聯署仍屬團體之間及朋友之間,沒有公開。
2)采風電影致電自治八樓,指已詢問評審團及董事局,並指收到一些查詢,問自治八樓是否已公開此事;自治八樓如實回答。
(這是我們在正式公映前最後收到來自采風電影的電郵。)
2009年5月14日
1)自治八樓成員大約在中午時份致電采風電影林偉鴻先生,詢問事件進度,林先生指當日下午四點會將相關的決定告知自治八樓。
2)直至5月15日中午,自治八樓沒有收過任何由采風電影發來的訊息。
3)同日下午四點,有在主流傳媒工作的朋友傳來采風電影廣發傳媒的新聞稿,指有傳言說該片取消放映乃不真實,並指采風電影會繼續放映《麥收》一片。
4)同日,從不同渠道得知,采風電影已藉我們會抗議為由,廣發不同的電影工作者和教育者,邀請他們來觀影。
5)同日,另一曾以電郵表示關注的市民,卻收到采風電影的電郵,指[近日有很多組織知道「麥收」放映的事,可能有人已將這事公開了。]
2009年5月15日
1)《麥收》在采風電影所舉辦的華語紀錄片電影節公映。
2)團體前往抗議,就著連導演自己都曾在雲南承認過有未經被拍性工作者同意下拍到的片段, 亦即有未經充分同意下的私隱被拍及拿出到處參賽, 要求采風電影在問題解決前停播。
3)抗議團體去到現場,才收到采風電影對抗議團體意見的回應。
4)由於不想將事情鬧大, 抗議團體事前沒有聯絡任何大眾媒體, 只打算直接向觀眾解釋及向導演及影展抗議。一但到了現場,發現采風電影已早叫了大眾媒體的記者和攝記來。抗議人士首先在場外派發單張要求采風停播, 然後在影片放映前站在幕前抗議要求停播。示威發生後采風電影的人員未經觀眾同意便任意拍攝,後經觀眾反對而停止。示威期間采風電影負責人長期不在電影院內,將事情變示威者與觀眾對峙的狀態。藝術中心的職員在示威發生後一段時間,覺得示威者和觀眾情緒激動,怕處理不到所以報警,但就沒有要求警方清場,同時亦實際無什麼事發生,故警方只是在場戒備,但在場人士就聽到采風電影的負責人不斷要求警方{做野}。
4)在約一半觀眾強烈指責示威者,並堅持買票入場有權觀影及認為私隱與否該交給他們看後決定的氣氛下, 電影開播。
5)播映後,示威者以外的觀眾皆質疑導演誠信,指他將許多不應該公開的被拍者資料公開, 並將不願上鏡的性工作者也照樣剪在片內。由於在大陸性工作者會面對刑責,提問之觀眾皆質疑此片的紀錄片操守。
6) 同日,各大眾媒體收到發自采風電影的新聞稿, 指有人在現場搗亂阻撓播映, 並指責有關人士[抹殺紀錄片作爲監察社會及記錄現實的重要角色,亦扼殺普通人透過紀錄片發言的機會]。
2009年5月16日
部份曾聯署過的團體(包括參與現場抗議的團體)卻收到一個來自采風電影很客氣的電郵,指「影展缺乏人力物力及經驗的情況之下,以至在搜集各方意見時,需時多天,不能立即向各位答覆」,又指與導演討論過問題, 指他會改善。
另外, 采風電影先前廣發電郵給其友好,指有人抗議,故請友好去觀影,結果其受邀人士之一所屬之單位《文化現場》更已於放映次日已發信給其會員,對導演及采風電影分別表示遺憾和失望,並已將這個華語紀錄片電影節的宣傳從自己的網站電視台上除下。
2009年5月17日
明報及東方日報有報導事件,對於因采風電影自行叫傳媒來而「搞大件事」,明報的報導更無形中宣傳了5月21日的放映,參與抗議團體皆感到十分無奈。
2009年5月20日
采風電影仍未公開其第二次放映該片時,即5月21日,會放映什麼版本,會否進行保護被拍性工作者之措施。
2009年5月21日
華語紀錄片節第二次(應是這一屆最後一次)放映《麥收》。
自治八樓第三封致采風的聯署信
自治八樓及其他相關團體都沒有收到采風電影的決定,鑑於情勢危急(華語紀錄
片電影節放映該片的第一個日子是5月15日),決定邀請相識並關心紀錄片及性
工作者權益的團體,一起聯署致函采風電影,希望采風電影慎重考慮該影片對被拍
性工作者們的被侵害問題。
鑑於仍希望有討論空間,亦不希望引起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好奇,這些聯
署仍屬團體之間及朋友之間,沒有公開。
以下為聯署信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
聯署信: 要求重新考慮關於影片《麥收》之放映問題
敬啟者:
有關華語紀錄片節即將放映影片《麥收》最新版本的問題
關於在華語紀錄片節將播放之影片《麥收》,此片主要拍攝的當事人是一位從農村出來,到北京從事性工作的女性、她幾位朋友的生活與及她跟其他性工作者的關係。
經過了解,我們得悉此版本影片有顯示被拍者的真實資料的鏡頭,如主角父親的姓名,主角的工作、家鄉及村裡的牌坊、多名性工作者的樣貌、不同性服務場所地點或名稱等資料。
據理解,現時片中多數被拍者仍未觀看過此片,故未能得知片中多數被拍者,是否同意在影展中公映現時版本的影片。
在中國大陸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實為刑事罪行,片中所顯示的資料,包括字幕及畫面,實令片中不同被拍攝者,皆有負上刑責的危險。
為保障相關人士的安全,在上述問題仍未明朗前,我們希望貴 機構暫緩將此版本影片作公開放映。
此致
采風電影有限公司 華語紀錄片節評委
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自治八樓)
2009年5月14日下午2:00
片電影節放映該片的第一個日子是5月15日),決定邀請相識並關心紀錄片及性
工作者權益的團體,一起聯署致函采風電影,希望采風電影慎重考慮該影片對被拍
性工作者們的被侵害問題。
鑑於仍希望有討論空間,亦不希望引起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好奇,這些聯
署仍屬團體之間及朋友之間,沒有公開。
以下為聯署信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
聯署信: 要求重新考慮關於影片《麥收》之放映問題
敬啟者:
有關華語紀錄片節即將放映影片《麥收》最新版本的問題
關於在華語紀錄片節將播放之影片《麥收》,此片主要拍攝的當事人是一位從農村出來,到北京從事性工作的女性、她幾位朋友的生活與及她跟其他性工作者的關係。
經過了解,我們得悉此版本影片有顯示被拍者的真實資料的鏡頭,如主角父親的姓名,主角的工作、家鄉及村裡的牌坊、多名性工作者的樣貌、不同性服務場所地點或名稱等資料。
據理解,現時片中多數被拍者仍未觀看過此片,故未能得知片中多數被拍者,是否同意在影展中公映現時版本的影片。
在中國大陸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實為刑事罪行,片中所顯示的資料,包括字幕及畫面,實令片中不同被拍攝者,皆有負上刑責的危險。
為保障相關人士的安全,在上述問題仍未明朗前,我們希望貴 機構暫緩將此版本影片作公開放映。
此致
采風電影有限公司 華語紀錄片節評委
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自治八樓)
2009年5月14日下午2:00
自治八樓第二封致采風電影信件
自治八樓就《麥收》的所謂新版本致函采風電影,鑑於仍希望有討論空間,亦不希望引起不了解紀錄片道德的一般觀眾好奇,這些聯署仍屬團體之間及朋友之間,沒有公開。
以下為信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敬啟者:
有關《麥收》最新版本的問題
本團五位成員於五月八日參與貴 機構舉辦的新版本《麥收》之試映會。即使如拍攝者所言而曾已作出調整,新版本的《麥收》仍然有顯示被拍者的真實資料,包括主角父親的姓名,主角的工作、家鄉及村裡的牌坊等,而片中當事人的化名仍與真實名字同音。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在中國大陸為刑事罪行,而片中顯示的資料,包括字幕及畫面,實令被拍攝者,包括主角、其同工及老闆、KTV裡的男性性工作者承受負上刑責的危險。我們認為導演的各種行為,嚴重侵犯被拍攝者,製作上完全沒有紀錄片工作者應有最起碼的操守及責任感。因此,本團衷誠希望貴 機構不要在《華語紀錄片節 2009》中放映此片。
導演明確了解被拍者有負上刑責之風險
片中有拍攝主角以前的老闆陳先生被捕及被封舖,故導演事實上暸解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會面對刑責,而在此等理解下將此片作公開播放,是沒有考慮被拍攝者所受的影響,甚至刑責危險。而如評審委員決定讓這片作公開播放,也應為被拍攝者因放映而將面對的風險負上責任。而於影展公開發放,由於片中出現當事人的具體地址,人們很容易在網上、內地等不同地方追查主角及其他被拍者的事,而令被拍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偷拍、在對方拒拍的情況下拍攝,及懷疑在被拍者不被知會用途的情況下拍攝:
片中有偷拍鏡頭,另外有一些是不相關的人的片段,如在主角去找陳先生時,在一房間中正在談電話的一名女子,她打電話固然與主角的故事並不關連,而且她也有表明她不願被攝,而製片人仍選用此片段,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亦沒有尊重被拍攝者,更沒有考慮她可能也因此面對刑責。
又例如在KTV一場,男性性工作者的表現,比如對鏡頭舉出v字手勢等,似乎並不了解這是將在會國內外公映的紀錄片。我們很難想像,在面對可能會被認出及控告的情況之下,這些性工作者會如此輕鬆地面對攝錄機。而且,主角在片段後,有直接談到KTV的場地名稱,此片段如若公播,將可作為有關當局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據。
片中有好幾處有與性工作行業相關的人士已聲明叫導演不要拍,但導演仍有繼續錄影或錄音,而且還特地將部份鏡頭放到公映版中。我們再一次強調,這些人是有可能因此面對刑責,那麼是否不足以讓導演考慮他╱她們的安全呢?
導演說話前後不相符
接到今次試映會的邀請時,貴 機構的林先生指出,導演向貴 機構指出他拍攝時已有知會過所有被拍攝者並徵得同意。然而,本機構成員在雲之南影展時聽到導演回應觀眾提問時,只是說「應該知道,因為讓我拍攝了」,認為對方應該都已大概了解。我們認為,導演當時這個回答方法,在程度上與他告訴林先生的「已有知會過並徵得同意」實在差太遠了。至於導演當時說過的話,現場許多朋友聽到,要找證人也不難。
自由與責任應互相平衡
紀錄片製作是關懷人文世界的藝術工作,而在創作的自由與對被拍攝者的尊重之間,應要保持良好的平衡。個人的自由是需要在面對他人的責任時細心衡量的,這是人民作為整體一起步向自由的基礎。
作為製作人及放映決策人士,在考慮到創作自由的同時,亦應理解到影片的放映對涉事人士可能有的影響或承受的後果,刑責會令被拍者失去人身自由,難道一齣紀錄片的某個構圖或某個橋段的表現,就可以比被拍攝者的人身自由更重要嗎?
在我們致函質疑是否有讓片中人物包括當事人在觀看成片後得到他╱她們的同意下才公開放映後,從貴 機構的林先生得悉,導演稱已與當事人簽訂同意書。當被拍攝者是比拍攝者更不掌握傳播資源(包括金錢、影像技術、放映渠道)的人民,我們擔憂:這拍攝和呈現將會為當事人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到底當事人是否能理解及想像得到?拍攝者是有責任與當事人商討:在影片的拍攝及放映過程中,當事人將如何被呈現,而這呈現可能為當事人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在拍攝過程中,拍攝者應徵詢當事人是否同意這樣被呈現。最後,在當事人看過製成品與導演溝通過後基本不認為會對自己做成任何傷害,拍攝者才可公播。
目前,我們不知道導演與當時事人的溝通內容,也未看過同意書內容,加上以上聽到似乎導演說話前後不盡相符的情況下,我們仍擔憂:當事人是否在充份知情的狀況下簽訂任何同意書?
而且,在片中可能受影響的人根本不只主角一個人,與主角簽訂同意書,也沒有得到其他被拍攝者和可能因而負上刑責的人的同意,那麼到底導演是否有誠意從保護被拍攝者的方向有所思量?還是「同意書」只是應付異議者的方法?
這件事關係一個紀錄片被拍攝者的基本人權,如果如此違反被拍攝者人權的影片都可以在其他地方廣為傳播和受到鼓勵的話,不是變相鼓勵紀錄片導演無須尊重被拍攝者嗎?如果容許該片在貴 機構所辦影展中放映,對恐怕是開不良風氣之先,對於千千萬萬不掌握傳播工具的小老百姓則是後果堪虞。
我們了解采風電影有限公司亦有拍攝以人文關懷為主題的影片,如果在了解到這麼多未明朗的問題,亦了解到被拍攝者有可能面對失去人身自由的風險後,仍然容許這種紀錄片倫理上甚有問題的影片在貴 公司的電影節放映,恐怕不單不會彰顯貴 機構尊重自由民主的人文關懷,更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對貴 機構之聲譽亦恐怕有不好的影響,希望貴 機構三思!
本團衷誠希望貴 機構在了解以上情況後,不要在《華語紀錄片節2009》中放映《麥收》。此片將計劃在五月十五日放映,時間緊迫,我們希望盡快了解貴 機構的決定。
謝謝。
此致
采風電影有限公司 華語紀錄片節評委
副本送:午夜藍 青鳥 新婦女協進會 紫藤
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自治八樓)
2009年5月11日
以下為信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敬啟者:
有關《麥收》最新版本的問題
本團五位成員於五月八日參與貴 機構舉辦的新版本《麥收》之試映會。即使如拍攝者所言而曾已作出調整,新版本的《麥收》仍然有顯示被拍者的真實資料,包括主角父親的姓名,主角的工作、家鄉及村裡的牌坊等,而片中當事人的化名仍與真實名字同音。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在中國大陸為刑事罪行,而片中顯示的資料,包括字幕及畫面,實令被拍攝者,包括主角、其同工及老闆、KTV裡的男性性工作者承受負上刑責的危險。我們認為導演的各種行為,嚴重侵犯被拍攝者,製作上完全沒有紀錄片工作者應有最起碼的操守及責任感。因此,本團衷誠希望貴 機構不要在《華語紀錄片節 2009》中放映此片。
導演明確了解被拍者有負上刑責之風險
片中有拍攝主角以前的老闆陳先生被捕及被封舖,故導演事實上暸解從事性服務相關行業會面對刑責,而在此等理解下將此片作公開播放,是沒有考慮被拍攝者所受的影響,甚至刑責危險。而如評審委員決定讓這片作公開播放,也應為被拍攝者因放映而將面對的風險負上責任。而於影展公開發放,由於片中出現當事人的具體地址,人們很容易在網上、內地等不同地方追查主角及其他被拍者的事,而令被拍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偷拍、在對方拒拍的情況下拍攝,及懷疑在被拍者不被知會用途的情況下拍攝:
片中有偷拍鏡頭,另外有一些是不相關的人的片段,如在主角去找陳先生時,在一房間中正在談電話的一名女子,她打電話固然與主角的故事並不關連,而且她也有表明她不願被攝,而製片人仍選用此片段,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亦沒有尊重被拍攝者,更沒有考慮她可能也因此面對刑責。
又例如在KTV一場,男性性工作者的表現,比如對鏡頭舉出v字手勢等,似乎並不了解這是將在會國內外公映的紀錄片。我們很難想像,在面對可能會被認出及控告的情況之下,這些性工作者會如此輕鬆地面對攝錄機。而且,主角在片段後,有直接談到KTV的場地名稱,此片段如若公播,將可作為有關當局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據。
片中有好幾處有與性工作行業相關的人士已聲明叫導演不要拍,但導演仍有繼續錄影或錄音,而且還特地將部份鏡頭放到公映版中。我們再一次強調,這些人是有可能因此面對刑責,那麼是否不足以讓導演考慮他╱她們的安全呢?
導演說話前後不相符
接到今次試映會的邀請時,貴 機構的林先生指出,導演向貴 機構指出他拍攝時已有知會過所有被拍攝者並徵得同意。然而,本機構成員在雲之南影展時聽到導演回應觀眾提問時,只是說「應該知道,因為讓我拍攝了」,認為對方應該都已大概了解。我們認為,導演當時這個回答方法,在程度上與他告訴林先生的「已有知會過並徵得同意」實在差太遠了。至於導演當時說過的話,現場許多朋友聽到,要找證人也不難。
自由與責任應互相平衡
紀錄片製作是關懷人文世界的藝術工作,而在創作的自由與對被拍攝者的尊重之間,應要保持良好的平衡。個人的自由是需要在面對他人的責任時細心衡量的,這是人民作為整體一起步向自由的基礎。
作為製作人及放映決策人士,在考慮到創作自由的同時,亦應理解到影片的放映對涉事人士可能有的影響或承受的後果,刑責會令被拍者失去人身自由,難道一齣紀錄片的某個構圖或某個橋段的表現,就可以比被拍攝者的人身自由更重要嗎?
在我們致函質疑是否有讓片中人物包括當事人在觀看成片後得到他╱她們的同意下才公開放映後,從貴 機構的林先生得悉,導演稱已與當事人簽訂同意書。當被拍攝者是比拍攝者更不掌握傳播資源(包括金錢、影像技術、放映渠道)的人民,我們擔憂:這拍攝和呈現將會為當事人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到底當事人是否能理解及想像得到?拍攝者是有責任與當事人商討:在影片的拍攝及放映過程中,當事人將如何被呈現,而這呈現可能為當事人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在拍攝過程中,拍攝者應徵詢當事人是否同意這樣被呈現。最後,在當事人看過製成品與導演溝通過後基本不認為會對自己做成任何傷害,拍攝者才可公播。
目前,我們不知道導演與當時事人的溝通內容,也未看過同意書內容,加上以上聽到似乎導演說話前後不盡相符的情況下,我們仍擔憂:當事人是否在充份知情的狀況下簽訂任何同意書?
而且,在片中可能受影響的人根本不只主角一個人,與主角簽訂同意書,也沒有得到其他被拍攝者和可能因而負上刑責的人的同意,那麼到底導演是否有誠意從保護被拍攝者的方向有所思量?還是「同意書」只是應付異議者的方法?
這件事關係一個紀錄片被拍攝者的基本人權,如果如此違反被拍攝者人權的影片都可以在其他地方廣為傳播和受到鼓勵的話,不是變相鼓勵紀錄片導演無須尊重被拍攝者嗎?如果容許該片在貴 機構所辦影展中放映,對恐怕是開不良風氣之先,對於千千萬萬不掌握傳播工具的小老百姓則是後果堪虞。
我們了解采風電影有限公司亦有拍攝以人文關懷為主題的影片,如果在了解到這麼多未明朗的問題,亦了解到被拍攝者有可能面對失去人身自由的風險後,仍然容許這種紀錄片倫理上甚有問題的影片在貴 公司的電影節放映,恐怕不單不會彰顯貴 機構尊重自由民主的人文關懷,更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對貴 機構之聲譽亦恐怕有不好的影響,希望貴 機構三思!
本團衷誠希望貴 機構在了解以上情況後,不要在《華語紀錄片節2009》中放映《麥收》。此片將計劃在五月十五日放映,時間緊迫,我們希望盡快了解貴 機構的決定。
謝謝。
此致
采風電影有限公司 華語紀錄片節評委
副本送:午夜藍 青鳥 新婦女協進會 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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