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八樓首次致函采風電影,指出在雲南所見所聞,希望采風電影作為推廣紀錄片的團體應該了解到有關問題,重新考慮是否放映該片。由於希望有討論空間,亦考慮到不想不了解紀錄片操守問題的一般觀眾因好奇而去觀看,故此信只是私下送出,沒有公開。現在既采風電影決定公開此事(采風電影自己在5月14日已去信各大傳媒),我們也只好公開要求觀眾抵制有侵犯人權之嫌的紀錄片。
以下為信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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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有關《華語紀錄片節 2009》放映《麥收》的問題
本團從貴 機構宣傳品及網頁得知,在五月由貴 機構舉辦的《華語紀錄片節2009》將放映《麥收》一片。本團其中一位成員於三月中參與在昆明舉辦的《雲之南紀錄影像展》,在放映及與拍攝者交流中得悉,該片嚴重侵犯被拍攝者,製作上完全沒有紀錄片工作者應有最起碼的操守及責任感。
本團了解到貴 機構亦有從事紀錄片拍攝及就有關人權的主題進行創作,故本團相信貴 機構未必清楚有關影片的拍攝及公映方式嚴重違反人權的狀況,希望貴 機構在得知這情況後,不要在《華語紀錄片節2009》中放映此片。
在《麥收》中,主要被拍的當事人是一位從農村出來,到北京從事性工作的女性。本團成員在三月的放映及與拍攝者交流中得悉:
1)片中有鏡頭顯示當事人的真實資料,包括名字及家鄉地址;
2)片中拍攝當事人的工作地方與家鄉及人物,包括家庭、同事、老闆及客人(當中有偷拍成份);
3)片中當事人的化名與真實名字同音;
4)片中有人表示不想被拍,拍了也要刪去,拍攝者並沒有理會,繼續拍攝且仍放到片中公映。
5)當事人的家庭不知道她從事這工作;
6)導演在沒有給當事人看過製成版本或徵得其同意下,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拿出來放映、參展、參賽;
7)當日有觀眾提出為什麼沒有給當事人看過成製成本或徵得同意下放映,導演先後曾表示:「我放給她看,她也不會看」、「我們很熟的」。當有觀眾提出在大陸的情況,很可能對被拍的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導演卻表示:「我會保護她。」
而在影展中已有觀眾寫了一封公開信,要求拍攝者:
1)先徵得當事人在觀看後及同意;
2)刪去片中所有真實資料及被當事人不同意拍攝的片段。
在這兩情況未成事下暫停所有公開放映。
然而,在影展期間導演沒有對此要求作出相應的行動。
本團認為,在選取拍攝被我們更不掌握傳播資源(包括金錢、技術、放映渠道)的人民,尤其是社會上受歧視和被邊緣的弱勢群體時,有基本的倫理守則是需要恪守的:
1)由於是拍攝者決定透過拍攝當事人及呈現當事人來進行自己的表達和創作,而這表達、創作正正干預了當事人的生命。因此,作為始作俑者,拍攝者有責任去盡一切努力保障當事人不因自己的拍攝和放映,而受到任何傷害。
2)如果當被拍攝者是比拍攝者更不掌握傳播資源(包括金錢、技術、放映渠道)的人民,這拍攝和呈現為當事人將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是當事人很可能未必理解、未必想像得到、甚至是未知的領域。拍攝者是有責任與當事人商討:在影片的拍攝及放映過程中,當事人將如何被呈現,而這呈現可能為當事人帶來什麼效果和影響。在拍攝過程中,拍攝者應徵詢當事人是否同意這樣被呈現。最後,在當事人看過製成品後基本不認為會對自己做成任何傷害後,拍攝者才可公播。因為,拍攝者亦當然需要主動承擔這片的拍攝及放映為當事人所帶來的任何效果、影響。
拍攝者拿著影片四處放映,這已是成為公共事件,遠不只關係到拍攝者與被拍攝者之間的私交問題,如果只是朋友間的事,就不用參展與放映。而一但公映,在《麥收》這個個案中,就很明顯對當事人會造成傷害,怎可以在做了這一切不顧及她權利的公映後,就只隨便空口講一句「我們很熟」、「我會保護她」就推缷所有責任?
這件事關係一個紀錄片被拍攝者的基本人權,如果如此違反被拍攝者人權的影片都可以在其他地方廣為傳播和受到鼓勵的話,不是變相鼓勵紀錄片導演無須尊重被拍攝者嗎?如果容許該片在貴 機構所辦影展中放映,恐怕是開不良風氣之先,對於千萬不掌握傳播工具的小老百姓則是後果堪虞。
本團衷誠希望貴 機構在了解以上情況後,不要繼續在《華語紀錄片節 2009》中放映此片。《麥收》將計劃在五月中放映,時間緊迫,我們希望盡快了解貴 機構的決定。
謝謝。
此致
采風電影有限公司
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自治八樓)
2009年4月27日
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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