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FAQ 常見問題 大家有許多疑惑,故特別總結這些疑問,一一解答

我們知道導演和主辦單位都曾以歪理回應我們,也知道觀眾有會疑惑,故特別總結這些疑問,一一解答:

一) 導演已在明報公開表明已問過公安和法律意見,主辦單位也問了法律意見,抗議者是否不了解內地情況?



1) 導演和主辦單位已公開確認自己是知道從事性工作在內地屬刑事罪行



2) 據此,導演要問法律意見可以問律師,為何一定要問公安、派出所?這不是為了查證是否可以放映,而置片中人安危於風險之中嗎?

3) 這片在雲南放映時,已遭內地多個團體(包括關注性工作者的團體)當面及書面提出強烈質疑,多個內地團體均可作證,導演何以竟膽敢說「香港團體不熟悉內地情況」這種說話暪天過海!?其誠信絕對有問題!

4) 香港的反對人士之中,不乏關注中港台性工作者權益的團體及人士,與內地關注團體有緊密聯繫,對內地的情況有一定了解。

二) 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有什麼可能人人都問過?主角都簽了同意書,你們是否太過份?

1)同意任何紀錄片都會拍到很多人,不可能人人問過;

2)但是──

這不是街上隨便一個路過的路人,不是任何被拍者,而是很特定、可能承擔風險的人,

若明知被拍的人有機會因此承擔風險,便必須徵求同意,

片中有許多性工作者都未被徴詢同意,而她們須承擔風險,據此,除了是一個實際風險的問題,更是一個操守的問題。

3) 5月8日試映會上,采風電影的林先生指出,導演向采風電影指出他拍攝時已有知會過所有被拍攝者並徵得同意。然而,本機構成員在雲之南影展時聽到導演回應觀眾提問時,只是說「應該知道,因為讓我拍攝了」,認為對方應該都已大概了解。我們認為,導演當時這個回答方法,在程度上與他告訴林先生的「已有知會過並徵得同意」實在差太遠了。至於導演當時說過的話,現場許多朋友聽到,要找證人也不難。

三)抗議者指許多被拍者是否同意根本未能得知,而主辦單位已指出你們不知實情就反對,是否橫蠻?

1) 同二)

2) 邏輯問題:「未曾同意」當然不等同於「不同意」,但也不等於「同意」,所以才要徵詢啊,而導演自己都說沒有徵詢!

3) 設身處地:假如你有一些私人事被人拍下,可能因此要承擔不同程度風險,你又沒有渠道發放你的看法,你是否覺得別人有權未經你同意而拿著這些片段到處參賽、參展、公開放映!?你是否同意,別人付了錢便可以看!?à因此,單憑導演親口承認沒有問過性工作者們的同意,就已經十分有問題了!

3) 誠信問題──采風回應聲明扭曲反對人士的說話:

反對人士的聯署信是指「現時片中多數被拍者仍未觀看過此片,故未能得知片中多數被拍者,是否同意在影展中公映現時版本的影片。」這意思是說因為那些性工作者未有機會對是否同意作出抉擇,但采風電影的聲明卻將之歪曲成「未能得知...是否同意在影展中放映。」這不是誠信有問題嗎?

4) 采風電影作為紀錄片節主辦單位有無責任把關?

采風為觀眾引介影片又收觀眾入場費,在獲得大量資料指向該片可能有操守問題及可能危及被拍者後,理應有全責去把關查證,況且該片不是關於迫切的事件議題,今年播和明年播沒有太大分別,為何收取經濟和文化界地位的獲益的影展和導演不去做盡力保障觀眾不會無端看到未經別人同意的私隱,反而要求反對人士自己去查證!?


四)主辦單位已與導演反覆磋商,還舉辦試映會,你們「不與導演接觸,亦不聯絡被拍攝者」,只是不停要求停播,是否不理性?

1) 關於聯絡被拍攝者和與導演接觸的問題,論點同上述三)的第3點;

2) 指控與事實不符,實情是:

2.1) 抗議團體中一些個人在香港放映前,曾直接以電郵聯絡導演,導演只回覆了一句很簡單的句子,只說問題都已經解決了。在再追問下,導演已沒有回答。

2.2) 反對人士中有人曾在雲南看影展時與導演多次接觸,表達質疑,導演清楚知道,主辦單位亦知道;

2.3) 明確地有內地團體已向主辦單位表明看過影片並覺得有問題,且是當面及書面都向導演表達過質疑,相關團體亦曾去信采風電影及知會了香港的關注團體;

2.4) 抗議團體們由四月底開始不斷低調地與采風電影接觸,希望解決問題,但采風電影執意不理,迫到抗議團體唯有於放映日抗議希望阻擋放映,然後采風電影自己就叫了記者在場守候。

3) 有關所謂「試映會」的實情:

3.1)抗議團體成員收到采風電影人員的電話,指就著各個團體的異議,導演已作修剪,請各個相關團體參加試映會,看看該片是否適合。當時自治八樓成員理解,這次 試映會應是不公開,因為導演聲稱是就不同團體強烈抗議可能侵害人權的拍攝,正常理解是在有共識前不會公映,我們也不公開此事。於是自治八樓、紫藤、青鳥、午夜藍、香港新婦女協進會等幾個團體,都分別有成員出席,現場有不認識的人士,也只以為是采風電影自己的朋友。當時連我們不認識的朋友看完之後,都指出深感不安,認為很多片段不太應該放出。

3.2)後來在5月14日,我們無意在試映場地藝鵠的網頁上發現,原來5月6日采風電影已在藝鵠的網頁上單方面公開並指該次是公開的免費試映!(http://www.aco.hk/blog/)(請到5月8日一欄查看)

五)主辦單位上次聲明都說導演已刪減片中人物個人資料,你們還要求什麼呢?

1) 該聲明與事實不符:上次放映仍有顯示主角父親真正名字、各性工作場所的門牌號碼,遮住面不想被拍的性工作者等等;

2) 這些均無關導演如何敘述,只是關乎真正出現過的簡單事實、資料,所以亦無須看過才作出判斷;

3) 上周五在香港放映時第一次看的觀眾大可作證;

4) 上周五在香港觀眾都作出強烈反對或質疑的情況下,直至今天中午,還未見采風電影有公開過今日將放映的版本為何,是否仍包括那些未經被拍性工作者同意,或可能危害她們的畫面。

六) 5月21日的放映版本一開始已註明:此版本已經刪減,你們為何5月21日仍要抗議?

根本,5月21日放映的版本,就是5月15日放映前後都被強烈批評的版本,有何刪減可言!?


七)在香港放映真的會令片中人有事嗎?

1)被拍攝者因公映所冒的風險,應屬首要關注:

因紀錄片是大量支取別人的生活經驗才可成創作,必須負責。用「未必有事呱」的態度回答,顯得有投機取巧的心態,嚴重有問題。

自由與責任必須相提並論,否則就有侵害別人的可能。


八)5月21日信報有大陸導演寫文維護徐童,上周五放映前也有觀眾質疑,指責抗議者搞大件事,若真的造成傷害,可能是抗議者的責任較大!

1) 指控與事實不符

1.1) 反對人士因怕公開反對會引致更多人看這影片,更多人看到未經大部份片中性工作者同意的私隱鏡頭,所以,在5月15日首次放映前,都沒有公開這些問題,只是在關注團體之間流傳該問題。

1.2) 5月15日第一次放映,反對人士發覺采風電影決定播放,勸阻無效,唯有以直接行動的方式在現場要求停播。當日反對人士沒有知會任何記者,只打算直接在現場向觀眾解釋,反而是采風電影自己借有人抗議廣發傳媒叫記者來,這事件「鬧大」是誰的責任?

1.3)采風電影自己叫傳媒,自己不把關繼續公開放映這片之後,還公開譴責抗議者鬧大件事,可能對性工作造成傷害,這算是什麼態度呢?

2) 可怕的邏輯:

2.1)如果明知有人可能受害而提出,希望阻止事情發生,就叫做「搞大件事害到別人」,那麼所有維權人士都不該說話了嗎?這種將責任推到抗議者身上的邏輯,大家真的需要細心想清楚;

2.2)這樣推論下去,即是明知有問題都不要出聲,就是最好嗎?附和政府的「河蟹論」(和諧論),就最好嗎?或者說,出了聲就算了,事情發生,就由得它發生嗎?

九)「若依照反對人士的邏輯,那所有關於內地民運、社運上訪的紀錄片都不應放映,因為片中人明顯面對比賣淫更嚴重的刑責」,那怎麼行呢?

情況根本不同──被拍者的主動性意願不同

根本不可同日而語,許多內地民運人士、上訪人士都希望訴求獲得公開和傳播,希望他們面對的社會問題的公義可以伸張,這樣怎可以同一個被動被拍、被拍時有不同程度猶豫,並未曾同意自己以這種方式被剪接出來和公開的人相比?

采風電影如此回答問題,顯然是想混淆視聽,誠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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